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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20 11:49:57  阅读量:5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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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外事工作的发展,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的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外事工作的各项程序,规范外事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及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教育厅等上级单位关于教育外事及港澳台侨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外事工作系学校涉外工作范畴中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内容:聘请国(境)外专家或邀请短期专家来校讲学或考察访问;国(境)外人员应邀或顺访来校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与国(境)外高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境)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校内人员短期公派出访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长期(短期)公派出国(境)进修、攻读学位等;学生公派出国(境)留学访学或交换学习;学校组织国际学术会议;招收留学生;职工因私出国(境)及其他外事工作。

第三条学校外事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和指示精神。同时,学校的外事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

第四条学校外事办是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校外事工作,其他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各类外事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各学院、单位和部门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学院、单位或部门的外事工作。


第二章 国(境)外专家的聘请与管理


第五条聘请国(境)外专家应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用,择优选取,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国(境)外专家局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聘任。注重聘请国(境)外专家的专业结构,在继续聘请一定比例的语言专家的同时,努力结合专业教学和学科建设工作,增加聘请专业项目专家的人数。

第六条需要聘用国(境)外专家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个学期将本单位聘用国(境)外专家计划报外事办,该计划须经学校批准后实施。聘请3个月及以上国(境)外专家来校从事教学、合作研究等工作须提前2个月将拟邀请专家的申请报告(专家的学历、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提交外事办,由外事办负责完成报批手续。

第七条国(境)外专家的报酬由学校按照国家外专局有关文件统一制定标准,超工作量部分由受服务的单位承担。外籍教师的工资按所签定的合同划拨,并由计划财务处按额度于合同规定日期发放。

第八条外籍教师将承担申请学院、单位或部门的教学计划,除此之外的额外教学和校外聘请授课必须经外事办同意之后,方可让外教承担。任何学院、单位或部门不准擅自让外籍教师授课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九条外事办配合聘请学院、单位或部门做好国(境)外专家的联系、考察和评估工作,完成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国(境)外专家的入境签证、国(境)外专家证及在华居留证等相关手续,并代表学校与国(境)外专家洽谈并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外事办及时将国(境)外专家的到任情况通知应急安稳处。国(境)外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由聘用学院、单位或部门负责。

第十条国(境)外专家到任后,聘用学院、单位或部门应按照计划安排国(境)外专家的工作,并配备一位中方的合作教师协助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国(境)外专家的教学效果。对国(境)外专家的教学管理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若出现外教违反教学要求时,应及时加以制止。情况严重,无法制止,须向外事办提交书面材料,以求解决途径。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国(境)外专家的教学安排、考核与质量评估工作,将国(境)外专家纳入对教师统一管理考核;组织人事处负责国(境)外专家聘任、工资福利待遇审核工作,将国(境)外家纳入对师资队伍建设范畴;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境)外专家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为国(境)外专家保障优质的后勤服务;应急安稳处负责就有关国(境)外专家的工作与公安、安全部门保持联系,把国(境)外专家的宿舍作为重点防范场所,保障国(境)外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章 短期来校访问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十二条国(境)外人来校3个月以下的称为短期来访。学校鼓励各学院、单位或部门结合自己的教学、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邀请并接待国外专家来校短期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等。各学院、单位或部门须把接待情况和成果汇报外事办。所需经费原则上由邀请的学院、单位或部门承担,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短期来访活动如涉及到学校领导会见、洽谈学校之间合作项目、在学校里住宿的、或在学校里有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活动的、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学校出面协调的,以及来访者为国(境)外(境外)记者或外交人员的,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来访者身份、背景、来校目的、在校活动日程安排及经费来源等报外事办。访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工作总结交外事办备案。

第十四条如短期来访活动时间较短,活动范围仅限于邀请学院、单位或部门内部的,以及来我校顺访的,可以事后填写接待工作总结表交外事办备案。聘请国外名誉、客座教授来校,须将受聘学者的详细个人简历和学术材料送外事办,征求组织人事处、外事办以及分管校领导和其本人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办理聘任证书。

第十五条 涉及签证的短期来访,邀请学院、单位或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外事办,由外事办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第四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包括:校际师生交流,学校或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作研究,教学与研究资料交流,以及其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涉外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各下属单位应该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探索开展各类国际交流项目的可能性。一旦有了初步的合作意向,准备进入正式洽谈时,有关单位应向外事办报送有关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经学校同意后,由外事办书面授权,由相关单位与合作各方洽谈。洽谈结果如果需要签订书面文件的,无论是否以学校的名义,均须经学校同意,并由外事办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签约人和签约单位。学校下属单位未经学校同意签订的协议,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外事办和相关实施单位或部门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由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会签,经学校同意后执行。外事办对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实行协调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单位或部门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与国外机构的图书资料交流。每次图书资料交流工作结束后。有关的学院、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将书面报告和交流所获得的国外图书资料送外事办备案,经学校审核再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该批图书资料。

第二十条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中涉及到的本校学生出国事宜,应由外事办协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或经外事办书面授权,由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以教师个人名义与国外同行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由科研处管理,但项目的我方承担人应在项目立项和结题时分别将有关材料送外事办备案。


第五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国(境)外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工作,以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有利于学生成才成长为宗旨。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学院可按照各自的专业分工,原则上在现有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基础上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外事办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十四条外事办应积极为各学院、单位或部门的中外合作办学创造条件,各学院、单位或部门的也可以与外方就中外合作办学意向开展非正式接触。一旦合作各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相关学院、单位或部门应向外事办报送有关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进行正式谈判并签署相关的书面文件。申请合作办学须提供以下文件:合作办学申请书;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及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方合作者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外方合作者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外事办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并报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外事办协助相关学院、单位或部门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由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会签,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来华留学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来华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生活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和国际交流学院在学校外事办协助下负责。外事办、国际交流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分别负责全院国(境)外留学生招生计划申报、手续的审核协调,招生宣传组织、招生录取、在华的居留证管理,教学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实施国(境)外留学生的汉语言文化类课程的教学。其他专业教学由相关的学院实施。教学情况报外事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国际交流学院须在教务处、学生处的指导下根据来华留学生在不同学院开展专业学习对教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留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由所在的学院具体负责。


第七章 因公短期出国(六个月以内)


第二十九条因公出国(境)(境)者必须符合省、市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交出访申请,凭国外正式邀请函或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向外事办领取相关的申请表,认真完成所需表格,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批准加盖公章后,交外事办办理报批。出国事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非省管干部的出国人员的政审批件由组织人事处出具。外事办负责安排办理护照、签证等有关手续,并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第三十条 出国团组一般应于出访前6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同时出访2个以上国家者,每增加1个,应再提前10个工作日申报。

第三十一条 出访人员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将护照和出访报告交外事办,凭外事办签署意见后,到学院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的报销手续。


第八章 因公护照收缴保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是在学校同意情况下,才有权获得因公护照。

第三十三条 出国人员归国7个工作日内,须将护照、出访报告及国外交流照片交外事办。

第三十四条 出国人员只有在提交上述材料后,经外事办同意,方可到学院计划财务处结清相关的财务账。

第三十五条 护照是出国人员的有效证件,也是唯一身份证件,要认真保管,防止遗失。

第三十六条 若持照人遗失护照,须写出检查并及时向学院外事办汇报,然后由外事办报告发照机关。发照机关将在一定时期内,停止该持照人申办护照和签证。


第九章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十七条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单位一般应提前1(最少6个月)提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书面申请并报外事办。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正式开展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举办单位自行负责落实,会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承担。必要时可由外事办协调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为会议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将会议中所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随同会议总结报告送外事办备案。


第十章 赠送与接受礼品


第四十条向来访人员赠送礼品由接待单位负责准备,一般赠送能宣扬我国文化特色、学校办学特色的有意义礼品。出访时向外方接待单位赠送礼品由组团出访单位自行负责。礼品的选择应根据对方的身份及所在国家的习惯,原则上不送贵重礼品,赠送的礼品和受赠对象应在接待总结或出访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四十一条各学院、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确实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如数上缴,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所接受的各类礼品,应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事办办申报登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原则制定并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因公临时出国(境)坚持因事定人,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将因公临时出国当人情当福利当奖励当待遇。学校所有教职工参加的因公出国(境)均须列入年度出访计划。

第四十四条各学院、单位或部门结合专业发展、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确有出国需求的,须在每年十月底前将本单位第二年度出访计划表报送至外事办进行初审把关,再由外事办根据校级派出计划情况调整并汇总后提交至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确定。

第四十五条组团出国时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求,每次出访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抵离开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展览活动和培训等类团组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十六条 同一部门领导不能同团出国,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未列入年度出国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二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由组织人事处、各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外事办备案。

第四十八条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学校认定的需要登记备案的负责人、财、物和涉密的有关人员,出国(境)必须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国家事业编制在册教职工须填写《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备案表》送学校组织人事处登记并核准。

第五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在因私出国(境)前和回国后,须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外事办及组织人事处报告并登记。

第五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不准以申请旅游、探亲等名义,以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低报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第五十二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前往目的地和往返时间。

第五十三条 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回国后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组织人事处,校级领导统一交省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聘请国外人士担任我校名誉职务或学术兼职,如客座教授,应事先向外事办提交有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聘任后有关学院、单位或部门应间隔两周向外事办报告联络情况。

第五十五条各学院、单位或部门正式与国外机构或人士联系、接受各类捐赠、捐资项目前,应将捐赠、捐资意向通报外事办。捐赠项目须按权限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接受。有关部门在接受国外捐赠、捐资之后,应与捐赠人保持日常联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外事办。

第五十六条校内各学院、单位或部门邀请或接受国(境)外记者来校访问等活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外事办,由外事办会同宣传统战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邀请和接待。

第五十七条校内各学院、单位或部门向校外新闻单位发送我校有关涉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必须事先征得外事办及宣传统战部同意后方可送出。单位需在校内采访我院聘请的外籍人员时,必须事先征得外事办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五十八条国外人员在宾馆住宿,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宾馆报告外事办、应急安稳处。会客人员要服从宾馆有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应急安稳处负责临时来访国(境)外人的户口报注及安全工作。

第五十九条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因私出国(境)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学生处归口管理,教务处、应急安稳处、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报外事办备案。

第六十条由西部职业教育与发展中心组织、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实施的国际交流项目涉及的外事工作,由国际交流学院按照本管理规定负责审核办理,相关资料须报外事办备案。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7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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